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2010年04月16日

一、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基于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拥有专业的审计团队和技术支持力量,具备承担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业务资格和能力,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继续深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均按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行为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律程序。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违规担保的情况。截止2009年末,公司累计提供对外担保47,291.48万元。其中对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金额为19,860万元;为下属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2,000万元;为下属子公司新疆中通客车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500万元;为客户提供汽车消费回购担保的余额为249,31.48万元。
  
  四、关于公司200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200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该交易属于生产经营正常业务往来,交易价格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2009年公司通过新股申购,共获得投资收益545,583.58元。证券投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六、关于公司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做出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为抢抓发展机遇,调整产品结构,扩大生产规模,正着手规划新厂区建设,资金需求量较大,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本年度不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我们认为公司2010年资金需求较大,不进行现金分红有利于保证公司新厂区建设的顺利实施,也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我们对董事会做出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赵树元、张宏、戚聿东
  
  201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