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制度经八届九次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内部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由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担任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战略发展规划分解计划以及战略发展规划的调整意见等;
(二)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