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八届九次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须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外报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应当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报名义务和禁止内部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并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根据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确需报送未公开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1、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
2、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有关部门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